- 批准文号:H20060303
- 批准日期:
- 剂型:制剂用中间体
- 规格:217.39毫克/克
- 储存:15~30℃干燥处保存。
- 有效期:
- 相关疾病: 真菌性角膜炎、 隐球菌病、 肺隐球菌病、 甲内型甲真菌病、 花斑癣、 念珠菌病、 肺念珠菌病、 皮肤念珠菌病、 全身性念珠菌病、 慢性皮肤粘膜念珠菌病、 慢性黏膜皮肤念珠菌病、 生殖器念珠菌病、 单纯性外阴阴道念珠菌病、 复发性外阴阴道念珠菌病、 副球孢子菌病、 曲霉病、 芽生菌病、 组织胞浆菌病、 洛博芽生菌病、 肺芽生菌病、
【成分】
【功能主治】1.妇科:外阴阴道念珠菌病。2.皮肤科/眼科:(1)花斑癣、皮肤真菌病、真菌性角膜炎和口腔念珠菌病。(2)由皮肤癣菌和/或酵母菌引起的甲真菌病。(3)系统性真菌感染:系统性曲霉病及念珠菌病、隐球菌病(包括隐球菌性脑膜炎)、组织胞浆菌病、孢子丝菌病、巴西副球孢子菌病、芽生菌病和其它各种少见的系统性或热带真菌病。
为达到最佳吸收,应餐后立即给药。 甲真菌病: ─ 冲击疗法(见下表):冲击疗法为每日2次,每次2粒胶囊(200mgbid),连服1周。指甲感染需2个冲击疗程,趾甲感染为3个冲击疗程。每个疗程之间均被不服药的3周间隔开。 或者 ─ 连续治疗每日两个胶囊(200mgo.d.),共服三个月。本品从皮肤和甲组织中清除比血浆慢。因此,对皮肤感染来说,停药后2—4周达到最理想的临床和真菌学疗效,对甲真菌病来说在停药后6—9个月达到最理想的临床和真菌疗效。 系统性真菌病:(根据不同的感染选择不同的剂量用法)
【禁忌】–禁用于已知对本品过敏者。 –孕妇禁用。除非患有危及生命的疾病,而且使用时应权衡对胎儿有无潜在的伤害作用。在接受本品治疗时,有生育能力的妇女应采取适当的避孕措施直至停止斯皮仁诺治疗后的下一个月经周期。 –禁与下列药物同时服用:特非那丁,阿司咪唑,咪唑斯汀,西沙必利,dofetilide,奎尼丁,匹莫齐特,经CYP3A4代谢的羟甲基戊二酰辅酶A(HMG-CoA)还原酶抑制剂如辛伐他汀和洛伐他汀,三唑仑和口服咪达唑仑。
【注意事项】
【不良反应】
【特殊人群】
1.影响伊曲康唑代谢的药物 ·诱酶药物如:利福平、利福布丁、卡马西平、异烟肼和苯妥英可明显降低本品的口服生物利用度。 ·由于伊曲康唑主要通过CYP3A4代谢,因此,此酶的强抑制剂可能增加伊曲康唑的生物利用度,如:利托那韦、茚地那韦、甲基红霉素和红霉素。 2.伊曲康唑对其它药物代谢的影响 2.1.伊曲康唑会抑制由细胞色素3A酶催化的药物代谢,这会导致药物作用的增加和/或延长(包括副作用)。停用伊曲康唑治疗后,血浆伊曲康唑浓度逐渐下降,其下降速度取决于用药量和用药时间(参见药代动力学项),当考虑伊曲康唑对同服
【存储方法】15~30℃干燥处保存。
【生产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