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83939
- 批准日期:2013-05-06
- 剂型:凝胶剂
- 规格:10克:0.1克
- 储存:密闭,在阴凉处保存(不超过20℃)。有效期24个月。
- 有效期:
- 相关疾病: 皮肤念珠菌病、 慢性皮肤粘膜念珠菌病、 慢性黏膜皮肤念珠菌病、 体癣、 手癣、 股癣、 花斑癣、 念珠菌病、 肺念珠菌病、 手足癣、 全身性念珠菌病、 生殖器念珠菌病、 单纯性外阴阴道念珠菌病、 复发性外阴阴道念珠菌病、 皮肤囊肿、 皮肤腺样囊性癌、 肉瘤皮肤转移、 皮肤白喉、 皮肤利什曼病、 皮肤癌、
【成分】本品每克含主要成份盐酸特比萘芬0.01克,辅料为:卡波姆、丙二醇、乙醇(95%)、聚乙二醇-400、聚山梨酯-80、EDTA-2Na、三乙醇胺。
【功能主治】用于治疗手癣、足癣、股癣、体癣、花斑癣及皮肤念珠菌病等。
局部外用。取本品适量涂敷于患处及其周围,一日2次。体、股癣连续使用2-4周;手癣、足癣、花斑癣连续用药4-6周。
【禁忌】对盐酸特比萘芬或盐酸萘替芬过敏者禁用。
【注意事项】1.孕妇及哺乳期妇女慎用。2.避免接触眼睛和其他黏膜(如口、鼻等)。3.用药部位如有烧灼感、红肿等情况应停药,并将局部药物洗净,必要时向医师咨询。4.本品涂敷后不必包扎。5.不得用于皮肤破溃处。6.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7.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8.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9.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10.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不良反应】偶见皮肤刺激如烧灼感,或过敏反应如皮疹、瘙痒等。
【特殊人群】
如与其他药物同时使用可能会发生药物相互作用,详情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存储方法】密闭,在阴凉处保存(不超过20℃)。有效期24个月。
【生产信息】江西杏林白马药业有限公司